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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官方勘誤、題本瑕疵與現行法差異

職業道德篇・附錄五(全書第 17 篇,共 17 篇)・約 4 分鐘・116 年 1 月 1 日起應試

115 年 12 月 31 日前應試的,請看115 年版的同一篇 ›

官方勘誤(113 年 9 月 23 日公告)

題號修正內容講義處理
第 279 題標準答案由第 1 項修正為 第 4 項(以上皆是):受託買賣時隱瞞詐欺致人誤信、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接受委託同時以自己之計算為相對行為,三者均為不得有之行為⚠️ 證基會公布的 116 年版題庫檔第 279 題仍印第 1 項,未隨 113 年 9 月 23 日公告更正。本講義第三章 3.3 與附錄三第 19 點依官方公告採第 4 項;應試時若遇本題,請以證基會最新公告為準
第 562 題證基會題庫專區頁面另有一則舊公告「職業道德題庫第 562 題答案修正為第 4 項」題庫檔案的第 562 題答案本來就是第 4 項(結購外幣現鈔與旅行支票:當面點清、妥為保管、分開保管,以上皆是),講義第三章 3.8 依此撰寫,不必更動

題本本身的瑕疵(講義保留題庫答案)

  • 題庫第 602 題與第 610 題都在考「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第 602 題問現行法對「依法令應辦理的事務」送財物的評價,第 610 題問哪個情境最符合,兩題觀念一致。
  • 題庫第 20 題與第 22 題、第 576 題與第 579 題都是證券商自律公約題,題幹幾乎相同但問法相反(「何者是」與「何者不是」),作答時先看清楚問的是哪一種。
  • 題庫第 135 題「要求客戶填寫瞭解客戶作業相關資料」是「正確」的那一項,不要和第 33 題的「請客戶隨便填一填」混淆。

題庫答案與現行法令不同或條次已變動(考試仍依題庫作答)

主題題庫考法現行規定(查證基準日 2026-10-19)講義位置
保險業務員違規處分停止招攬 1 年、6 個月、3 個月分級【題4、5、18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17 款情事一律「一年以下停止招攬」,五年內累計達二年撤銷登錄;無分級、無「教唆逃稅」「拒絕身障」獨立款次9.2
業務員管理規則條次登錄證 5 年、消極資格 3 年、出示登錄證數字相同;條次分別為第 9 條、第 7 條、第 6 條第 6 項9.1
金控共同行銷須經客戶同意或書面同意【題422、441】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客戶資料的共同蒐集處理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條文已無「書面同意」字樣7.3
洗錢防制法不得洩露申報資料【題526、437】113 年 7 月 31 日全面修正換號:申報在第 13 條(申報者免除保密義務)、洩漏處罰在第 24 條、確認客戶身分在第 8 條;舊條號一律不可再引8.2
公司法董事迴避自行迴避不加入表決、配偶二親等親屬迴避【題386、387】第 206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另加「與董事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並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6.3
代理人經紀人擇一僅得擇一申請執業證書【題346】出處是保險法第 165 條第 2 項,現行仍如此6.6、9.5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評議不受理情形、法院核可效力、黃金非投資型【題582、583、593】;30 日、60 日兩個期限題庫未直接考全部相同;30 日、60 日在第 13 條;黃金例外的出處是「確保適合度辦法」第 5 條與「說明揭露辦法」第 6 條(114 年 6 月修正)8.5
證交法內線交易公開後 18 小時【題348】第 157 條之 1(113 年 8 月修正)相同6.4
貪污治罪條例、檢舉辦法、刑法不違背職務行賄罪、1,000 萬、真實姓名、未發覺前、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全部相同;檢舉辦法條次為第 3、4、5、10 條8.7

本次未能逐條查證、僅依題庫撰寫的項目

  • 投信經手人員「持有 30 日」「前後 7 個營業日」的規定出自投信投顧公會自律規範(經理守則、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次未取得原文核對【題401、403】。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信託方式辦理)為金管會行政規則,查證當日金管會法規網站無法連線【題118、275】。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的獎金基本額度附表無法讀取,僅確認「最高 1,000 萬元」在第 5 條。

出處:龍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lcia.com.tw/handout/ethics/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