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要保人,要繳贈與稅嗎?
先講結論:要看是不是無償、改給誰。無償把人壽保險的要保人改成別人,國稅局的說明是:屬於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贈與他人,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辦理,贈與金額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要在超過的那一次贈與後 30 日內申報(第 24 條);配偶之間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原要保人在變更後 2 年內過世、新要保人是配偶或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這張保單還要併入遺產(第 15 條)。
變更要保人,為什麼算贈與?
保險法第 3 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新聞稿(講的是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對保單享有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及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倘無償變更要保人,屬於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贈與他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贈與金額怎麼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新聞稿寫的是「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申報贈與稅。也就是說,看的是變更那一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是累計已繳了多少保費。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多少,可以向保險公司查詢。
要不要申報?什麼時候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同一年還有其他贈與(例如現金、不動產)的,要合併計算。
要保人改成配偶: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把「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原要保人在兩年內過世的,第 15 條仍會把它併入遺產,見下一段。
免稅額:條文(第 22 條)寫的是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依同法第 12 條之 1 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當年度適用的金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10 月 15 日新聞稿的計算例,用的是 114 年度的 244 萬元。
原要保人在變更後兩年內過世,會怎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新聞稿:這時繼承人要按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連同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條文另外規定,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第 11 條第 2 項)。
這一頁不談的事
金管會 2013 年 1 月 10 日的新聞稿重申,保險業及其業務員不得以節稅作為招攬保險之訴求。這一頁只說明法條與國稅局怎麼說,不談怎麼安排可以少繳稅;個案請直接問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或會計師。
龍辰可以幫什麼忙?
- 協助你對照手上的保單:每一張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各是誰。
- 說明向保險公司辦變更要保人時,該找哪個窗口、要準備什麼文件,以及怎麼向保險公司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稅的問題我們不代為判斷,會請你直接向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保險代理人的報酬來自保險公司,這些協助不向你收費,也不以更換或解約既有保單為前提。
需要有人協助?留言由專人回覆,或直接來電 06-5100051。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
- 保險法第 3 條(要保人的定義)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贈與的定義)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已納贈與稅的扣抵)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免稅額隨物價指數調整)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含配偶相互贈與)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贈與稅免稅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贈與稅申報期限)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變更保單要保人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2026 年 10 月 15 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
- 金管會 2013 年 1 月 10 日新聞稿〈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仍有被實質課稅可能〉
以上連結都是官方網站,會另開新視窗。資料核對日:。本頁是一般流程說明,不是個案的法律或理賠意見;實際情形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的答覆為準。這裡不談商品、不比保費。
需要有人協助?留言由專人回覆
專人於 1–2 個工作日內回電;急件請直接來電 06-5100051。留言請不要填寫病歷細節、身分證字號或保單號碼,需要時由專人當面或電話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