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算不算遺產?
先講結論:要看保單有沒有指定受益人。有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依保險法第 112 條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依第 113 條作為遺產。稅是另一回事:遺產稅原則上不計入,但國稅局可以依實質課稅原則就個案認定;領到保險金的受益人,另有所得基本稅額的規定。
有指定受益人和沒指定,差在哪裡?
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所以第一步是把保單拿出來,看受益人那一欄寫的是誰。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的,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受益順序與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實際怎麼約定,以你那一張保單的條款為準。
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過世、又沒有另外指定的,示範條款的約定是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這種情形常在家人過世後才被發現,平常就值得檢查,見〈保險受益人怎麼指定與變更?〉。
保險金要不要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把「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但這不是無條件的。金管會 2013 年 1 月 10 日的新聞稿提醒:已經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被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核課遺產稅的案例;稅捐機關可以就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或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新聞稿當時引的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現在已經刪除,實質課稅原則規定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財政部在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重新檢討並公布了相關案例與參考特徵。
會不會被計入,由國稅局就個案認定。有疑問請直接問國稅局或會計師。
受益人領到保險金,要不要繳所得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一定金額以下的部分,免予計入。條文寫的是新臺幣三千萬元,並依同條規定調整,當年度適用的金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的保單,不在這一款的範圍內。計入基本所得額也不等於一定要多繳稅:基本所得額還要扣除一定金額才計算基本稅額(同條例第 13 條),結果由國稅局依申報核定。
可以為了節稅買保險嗎?
金管會在同一則新聞稿裡提醒消費者,不要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以免日後衍生課稅爭議;也重申「保險業及其業務員不得以節稅作為招攬保險之訴求」。
我們照這個原則:這一頁只說明法條怎麼寫、該去問誰,不替任何保單的稅負結果下判斷。
龍辰可以幫什麼忙?
- 協助你把手上的保單攤開來看:每一張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各是誰,有沒有空白或已經過世的受益人。
- 要向保險公司辦受益人變更時,說明該找哪個窗口、要準備什麼文件。
- 稅的問題我們不代為判斷,會請你直接向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保險代理人的報酬來自保險公司,這些協助不向你收費,也不以更換或解約既有保單為前提。
需要有人協助?留言由專人回覆,或直接來電 06-5100051。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
- 保險法第 112 條(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不作為遺產)
- 保險法第 113 條(未指定受益人者作為遺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個人基本所得額)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基本稅額的計算)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實質課稅原則)
- 金管會 2013 年 1 月 10 日新聞稿〈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仍有被實質課稅可能〉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附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案例及參考特徵)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5 條(壽險公會法規查詢系統)
以上連結都是官方網站,會另開新視窗。資料核對日:。本頁是一般流程說明,不是個案的法律或理賠意見;實際情形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的答覆為準。這裡不談商品、不比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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