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過世了,保單怎麼辦?
先講結論:先看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是同一人。是同一人,要保人過世就是保險事故,照〈家人過世後,保險要先做哪些事?〉申請。不是同一人(例如父母是要保人、子女是被保險人),要保人過世時被保險人還在,保單不會因此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要保人依保險契約享有終止契約領解約金、保單借款、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財產上的權利,遺產及贈與稅法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都算作財產;這張保單要不要列入遺產申報、價值怎麼算,請向國稅局確認。保單接下來怎麼處理,由繼承人向保險公司辦理。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嗎?先分兩種
同一人:要保人過世就是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有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依保險法第 112 條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見〈保險金算不算遺產?〉。
不是同一人:要保人過世,被保險人還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會給付身故保險金。保單還在,只是要保人那一欄的人過世了。
保單價值算遺產嗎?要報遺產稅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的,就其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第 4 條第 1 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要保人對保單有哪些權利: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說明是,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也可以用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這些是依保險契約享有的財產上權利(那篇新聞稿講的是父母把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的情形)。
照第 4 條第 1 項的寫法,這類權利屬於「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要保人過世時,這張保單要不要列入遺產申報、以哪一個數字估價(第 10 條: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請向國稅局確認。問之前,可以先向保險公司申請要保人過世那一天的保單價值證明,再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確認要不要列入、怎麼列。這和〈家人過世後,保險要先做哪些事?〉寫的「要不要列入遺產申報,請向國稅局確認」是同一件事。
申報期限: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
保單接下來怎麼辦?要保人要換成誰?
要保人過世後,這張保單由繼承人處理:要繼續繳費並變更要保人,或終止契約領解約金,繼承人之間先講好,再向保險公司申請。要哪些文件、需要哪些繼承人簽名,以保險公司的規定為準。
保費還在扣款的,先通知保險公司要保人過世了,問清楚下一期保費怎麼辦,避免保單因為欠繳而停效;寬限期多久,看保單條款。
不知道過世的家人當過哪些保單的要保人,可以從保費的扣款或繳費紀錄、保險公司寄來的通知找起,再逐家問保險公司。
生前已經把要保人改掉了,也要注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新聞稿(講的是人壽保險契約):無償變更要保人,屬於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贈與他人,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辦理贈與稅申報;原要保人在變更後 2 年內過世,而新要保人是配偶或民法第 1138、1140 條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第 15 條),繼承人要將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連同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條文另外規定: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才要申報(第 24 條);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第 11 條第 2 項)。詳見〈變更要保人,要繳贈與稅嗎?〉。
龍辰可以幫什麼忙?
- 協助你對照手上的保單:哪幾張過世的家人是要保人、哪幾張是被保險人,各要向保險公司辦什麼。
- 說明向保險公司辦變更要保人、終止契約或申請理賠時,該找哪個窗口、要準備什麼文件。
- 稅的問題我們不代為判斷,會請你直接向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保險代理人的報酬來自保險公司,這些協助不向你收費,也不以更換或解約既有保單為前提。
需要有人協助?留言由專人回覆,或直接來電 06-5100051。
資料來源與核對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遺產稅的課徵範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財產、贈與的定義)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已納贈與稅的扣抵)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 保險法第 112 條(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不作為遺產)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父母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保單價值金應倂入遺產總額課稅〉(民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變更保單要保人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2026 年 10 月 15 日)
以上連結都是官方網站,會另開新視窗。資料核對日:。本頁是一般流程說明,不是個案的法律或理賠意見;實際情形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的答覆為準。這裡不談商品、不比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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